資格類別
1.第一類弱勢 : 符合基本條件者,且申請人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身分之一者。
2.第二類弱勢 : 符合基本條件者,且申請人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身分者。
3.一般戶 : 符合基本條件者。
房東及房客租金
市價租金以29,000元為上限
包租
業者向房東承租房屋3年,每月支付房租(市場租金8折)給房東,如A租約。業者再作二房東,轉出租予一般及弱勢戶1年(可續2年),如B租約。業者負責租賃管理,房東房客享有補助優惠。
代管
業者協助媒合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約1年(可續2年) ,如C租約,業者為雙方代理人,管理租賃房屋。
房東出租
(一)出租人為出租住宅之所有權人。
(二)具門牌之本市合法建築物。
(三)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宿舍」或「公寓」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四)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提供合法房屋證明及課稅明細表。
(五)同一住宅僅得申請一件。(非雅房、分租套房或變更房屋原始設計。)
(六)出租人不得與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資格房客資格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4、年滿十八歲,且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者。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人為在地服務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或相當於該職務列等以下之警消人員,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申請換居者,不受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時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經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切結於起租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租金補貼整合案件之承租人,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
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資格類別
1.第一類弱勢 : 符合基本條件者,且申請人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身分之一者。
2.第二類弱勢 : 符合基本條件者,且申請人具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身分者。
3.一般戶 : 符合基本條件者。
房東及房客租金
市價租金以29,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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