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113年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

簡介

目的:協助臺中市經濟弱勢之原住民租用住宅,改善原住民居住品質並提升其生活水準

對象

申請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 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 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一人不得逾二十五萬 元,以此類推。

四、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 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不列入計算。

五、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 住宅、宿舍。

六、 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 屋補助者。

七、 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 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 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 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專案期程

受理申請日期:自113年4月8日起至113年5月3日止。案件受理日以本會收(案)文登記日為憑。

申請方式

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親送或至區公所民政課協助受理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信封註明【申請租屋補助】字樣。

相關費用

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 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十二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 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即告知本會,並 經本會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申請人於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後,於補助期間不得再向本府申請相 關租金補貼,經查有重複申請之情事,即刻中止補助資格,並依法 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

內容

相關資訊請詳閱計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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