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協助新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與健康,提高生活品質。
對象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新北市並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專案期程
受理申請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並於7月20日前辦理評點結果通知。
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相關費用
建購住宅(每戶):$300,000元。
修繕住宅(每戶):$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