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要點(一年2次)

簡介

金門縣文化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金門縣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

對象

(一)設籍金門縣之表演工作者。

(二)金門縣立案團體、法人。

(三)非設籍金門縣之表演工作者,與非金門縣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金門縣文化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

專案期程

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原則規定如下,如有變動或新增,金門縣文化局得另行公告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一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收件。

申請方式

請團隊填妥計畫申請表格以及計畫書後,電子檔(含核章申請書及WORD檔)逕寄信箱apamen@mail.kinmen.gov.tw,並電洽082-323169轉321楊先生確認。

內容

 


聯絡窗口:(08)232-3169轉321 金門縣文化局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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