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一年2次)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自92年開始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針對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高中職及大專校院者,提供就學補助,補助金額從4千元至2萬元不等。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者(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
補助對象(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 、3、4 項條件):
1、申請人屬於下列勞工之一:
(1)依勞保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2年10月13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 (即112年9月13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2年10月13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1年10月13日至112年10月12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1年10月13日至112年10月12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本項勞工須於前1年內同時具備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等2項條件)。
2、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
3、申請人於112年10月13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4、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請注意:
1.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2.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及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減免…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申請時間: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0月13日截止。
郵寄申請者: 紙本申請書表可至本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書表及檔案下載」處,下載列印相關申請書表,或到各地方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 (就服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
線上申請者::請於112年2月15日至3月17日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3.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3,600元。
4.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4,000元。
5.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