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一年2次)

簡介

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臺南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

對象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請檢附相關立案書影本),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並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演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者。

專案期程

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一)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臺南市文化局公告受理期間內,自行上補助系統繕打計畫書並請提供申請資料各1份(含申請書、完整計畫書、切結書及揭露表),以掛號郵寄本局,郵寄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樓,封面請註明「表演藝術類補助申請」。

※請確認送件之紙本計畫書與上傳於補助系統之計畫內容一致,資料內容不符或不完整不予受理。

相關費用

補助金額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核定之補助金額,尚需俟臺南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臺南市文化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內容

辦理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臺南市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聯絡人:何小姐。


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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