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簡介

文化部為鼓勵科技藝術創作,發展具實驗性及文化內涵之原創作品,整合跨界資源,參與國際展演合作,以提增臺灣科技藝術發展優勢。

對象

申請資格:

(一)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藝術創作者。

(二)團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演藝團體及大專院校等組織或團體。

專案期程

受理114年度(或至115年度)辦理之科技藝術計畫:

自臺灣時間113年9月18日0時起,原定截止時間(線上申請系統關閉)為113年10月31日23時59分止,配合10月31日颱風停止上班,延後至11月4日(一)23時59分截止。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應於文化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文化部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單位立案或設立證明文件、計畫書等電子檔始完成線上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表。

(二)團體除行政法人外,應提供單位立案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及展現計畫之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所提計畫執行內容具國際合作規劃者,須提供國際單位合約書、意向書或來往信件,並說明邀演或合作機制。

 (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內容

一、補助內容:


(一)以藝術為核心,結合科技技術藝術趨勢,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原創作品,具有國際展演合作、參與具指標性國際藝術節、國際競賽、國際網絡經營等科技藝術計畫。


(二)運用技術及呈現方式以互動式、感測、動態捕捉、體感、機械、沉浸式投影或聲音、人工智慧或複合式內容體驗等之視覺、表演藝術創作。


二、補助原則:


(一)採競爭型補助機制,每項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提案內容可為一年或二年度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計畫期程、分年進度及分年經費等,其第二年補助經費,文化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或該計畫評核結果調整之。


(二)計畫應每年辦理至少一場公開呈現。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文化部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頁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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