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須知。
對象
(一)個人:設籍於台北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台北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台北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台北市市民或團體、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台北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台北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台北市或台北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台北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專案期程
收件時間:
(一)常態二期
111年第1期:110年10月1日~11月1日
111年第2期:111年4月1日~4月30日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111年第1期:110年11月1日~12月10日
111年第2期:111年2月1日~3月10日
111年第3期:111年5月1日~6月10日
111年第4期:111年8月1日~9月10日
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於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紙本送件:申請案書表一式1份,以單面印刷,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之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台北市文化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內容
(一)常態二期
1、111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0年10月1日至11月1日止,限111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1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2、111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限111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1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 專業藝文類「營運扶植」項目、「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申請僅限於第1期受理收件,「營運扶植」可受理二年計畫。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1、111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止,限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2、111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1年2月1日至3月10日止,限11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3、111年第3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1年5月1日至6月10日止,限1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4、111年第4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1年8月1日至9月10日止,限1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所主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臺北市文化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臺北市文化局,不得提出申請。
(四)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五)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相關補助詳細資訊請詳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官網。
聯絡窗口:
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
(一)傳統戲曲類、文學類、社區文化類:分機3525 賴小姐
(二)視覺藝術、舞蹈類、影音藝術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分機3527 何小姐
(三)音樂類、傳統音樂類:分機3593 胡小姐
(四)現代戲劇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族類:分機3601 周先生
(五)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分機3515 羅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