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種類:
(一)音樂類:包括聲樂、器樂、歌劇及創作發表等音樂藝術。
(二)戲劇類:傳統戲曲、舞臺劇、地方戲曲、民俗技藝等。
(三)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傳統古典舞蹈、地方民俗舞蹈等。
(四)其他不屬前三款之表演藝術種類。
聯絡資訊:花蓮縣文化局 電話:03-8227121
花蓮縣文化局為普及花蓮縣演藝術欣賞、加強表演藝術教育、促進表演藝術之發展及扶植具潛力表演人才,補助國內外演藝團體及自然人在花蓮縣辦理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等演出。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自然人或演藝團體(以下簡稱表演團體),均可提出申請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公開演出經驗者。
(二)經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且具公開演出經驗者。
申請期限及收件:
(一)第一次審查:每年 11 月審查隔年 2 月至 6 月之案件,收件日期自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二)第二次審查:每年 4 月審查同年 7 月至 11 月之案件,收件日期自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一)於時間內受理申請送件,以郵戳為憑
(二)徵選表件請至花蓮縣文化局官網便民服務- 演藝團隊「花蓮縣文化局補助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下載
(三)徵選表件請寄至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註明「參加○○○年補助表演藝術活動審查作業要點徵選」。
補助種類:
(一)音樂類:包括聲樂、器樂、歌劇及創作發表等音樂藝術。
(二)戲劇類:傳統戲曲、舞臺劇、地方戲曲、民俗技藝等。
(三)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傳統古典舞蹈、地方民俗舞蹈等。
(四)其他不屬前三款之表演藝術種類。
聯絡資訊:花蓮縣文化局 電話:03-822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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