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

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復振平埔族群文化及培力平埔族群文史與聚落營造人才,期能從聚落出發,以平埔族群為主體,促成平埔族群文化的保存與傳承。

對象

必須為立案之民間團體,每一單位限申請 1 聚落為本計畫執行地點。 

申請條件:

一、 第 1 年秧苗型:未曾執行過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者。

二、 第 2 年秧苗型:前年度執行第 1 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乙等以上。

三、 第 1 年結穗型:

  (一) 第 1 類:前年度執行第 2 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二) 第 2 類:曾經執行本計畫 2 年以上之聚落,平均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四、第 2 年結穗型:前年度執行第 1 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乙等以上。

五、第 3 年結穗型:前年度執行第 2 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專案期程

民間單位申請期限:即日起至於 113 年 10 月 25 日。

實施期程:114 年 1 月至 12 月。

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 113 年 10 月 25 日前依規定格式提報計畫書共1 式 10 份(含電子檔)至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依檢核表(如附件 2)辦理資格審查,並彙整轄內合格申請單位計畫書 10 份(含電子檔光碟 1 份),併同申請計畫彙總表於113 年 11 月 13 日前函報原住民族委員會。

相關費用

補助額度:

(一) 秧苗型:

  1.業務費:第 1 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第 2 年最高補助 60 萬元;其中營造民族生活環境之補助上限為 20 萬元。

  2.人事費:專職聚落營造員最高補助 47 萬元,其中每月薪資 2 萬 8,590元、1 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另勞健保費、職災及勞退金依規定額度提報,餘為行政管理費(最高補助 7 萬元)。

(二) 結穗型:

  1.業務費:

   (1)第 1 年結穗型:執行第 2 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 90萬元;甲等最高補助 80 萬元。

   (2)第2年結穗型:執行第1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100萬元;甲等最高補助 90 萬元;乙等最高補助 70 萬元。

   (3)第 3 年結穗型:執行第 2 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110 萬元;甲等最高補助 100 萬元。

  2.人事費:

   (1)第 1 年結穗型:執行第 2 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 52萬元;甲等及乙等最高補助 50 萬元。

   (2)第 2 年結穗型:執行第 1 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 52萬元;甲等及乙等最高補助 50 萬元。

   (3)第 3 年結穗型:執行第 2 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52 萬元;甲等最高補助 50 萬元。

  包含:

    (1)聚落營造員:未滿 2 年相關營造經驗者,每月薪資 28,590 元;具2 年以上至未滿 4 年經驗者,每月薪資 30,000 元;具 4 年經驗者每月薪資 32,000 元(倘計畫年度評鑑為優等者,次一年度每月薪資得增加 1,000 元)、1 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另勞健保費、職災及勞退金依規定額度提報。

    (2)行政管理:最高補助 7 萬元。 

內容

一、補助計畫別


(一)文化復振與推廣:含部落史、生命史及傳統文化之記錄與調查、辦理研討會等學術活動,與部落文化復振、傳承、推廣、交流,以及與聚落資源調查與盤點(依當年度營造中心規劃之項目辦理)工作。


(二)營造民族生活環境:傳統建築保存與修復、文化空間建置、民族意象及族語指標環境之建置。

(三)培育聚落營造人才:辦理聚落營造人才相關培訓。


二、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秧苗型第 1 年計畫


 1. 審查方式:


  (1) 初審:由地方政府就提案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2) 複審:由原住民族委員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申請單位應列席複審會議並簡報。


 2. 審查標準:


  (1) 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50%)


  (2) 計畫內容之永續性及其影響(含聚落營造員是否為在地族人)。(20%)


  (3)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15%)


  (4) 計畫組織分工及人力資源(10%)


  (5) 簡報答詢。(5%)


 3. 複審結果:依原住民族委員會 114 年預算編列情形,按評比序位擇優核定補助資格,並俟計畫審查通過後再行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審查者,原住民族委員會得撤銷補助資格。


(二) 秧苗型第 2 年與結穗型計畫


 1. 審查方式:


  (1) 初審:由地方政府就提案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2) 複審: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或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 審查標準:


  (1) 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50%)


  (2)計畫內容之永續性及其影響(含聚落營造員是否為在地族人)。(20%)


  (3)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20%)


  (4) 計畫組織分工及人力資源。(10%)
 


3. 複審結果:取得續提計畫資格者,俟計畫審查通過後再行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審查者,原住民族委員會得撤銷補助資格。 


三、聯絡窗口


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4F/15F/16F


總機:02-8995-3456 / 8995-3457 / 8995-3458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頁面為準❈

版權所有 2022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親愛的使用者,您好!
為了持續提供更符合使用者需求與期待的內容與服務,我們誠摯邀請您撥冗填寫一份關於網站內容與使用體驗的簡短問卷。您的回饋將協助我們了解使用者的使用經驗與需求,作為未來網站內容規劃與服務優化的重要參考,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