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傳承與創新客家文化藝術,落實客家文化藝術多樣性表現,提升客庄藝文能量,推展客家文化力。
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二) 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 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人民團體(不含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
專案期程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申請方式
(一) 應透過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
(二) 線上除填寫申請表外,另需檢附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與客家文化藝術相關內容及比例、授課教師、主持人、展演團隊或人才資料、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相關費用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及民間團體提出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內容
一、補助範圍
(一) 一般性補助:
1、 客家文藝研習類:辦理客家民謠及八音等客家文化藝術研習課程,並以客語教學為原則。
2、 客家文藝展演類:於藝文表演場館辦理客家文化藝術展演,並以客語主持與結合在地客家藝文團隊及人才共同辦理為原則。
3、 客家節慶活動類:辦理具在地代表性客家文化節慶活動,並以客語主持與結合在地客家藝文團隊及人才辦理為原則。
4、 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藝術發展之計畫。
(二) 政策性專案補助:依據客家委員會政策目標,並因應各類文化藝術生態實際發展及需求,另行公告之專案補助計畫。
(三) 未具在地客家文化代表性之一般節慶及社團社員大會、內部展演等不具客家文化藝術特色之活動,原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客家委員會組成三至七人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 審查標準:
1、 對客家文化藝術傳承及創新之貢獻。
2、 在地文化力運用情形(機關學校、青年、藝文人才、團隊參與情形)。
3、 計畫內容對促進客語使用之積極性。
4、 輔導訪查結果。
5、 辦理活動將性別平等意識融入並鼓勵多元參與。
6、 辦理地點應擇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三) 審查結果通知: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三、聯絡窗口
地址: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電話:(02)8995-6988
傳真:(02)8995-6987
客服信箱:hbgf@mail2.hakka.gov.tw
❈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客家委員會官網公告頁面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