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簡介

文化部為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及藝文扎根活動,以建立公民社會,落實文化平權,厚植多元文化價值,營造協力共好社會。

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四點所列類別,同一類型內容申請補助以三年為原則。但辦理成效優良或具文化潛力,經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專案期程

1、互助共好類:

 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於申請年度前一年12/1至12/31受理申請。

2、自主參與類:

 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二次,於申請年度前一年12/1至12/31及申請年度5/1至5/31受理申請。

申請方式

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來函檢具下列資料,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生美館提出申請,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項目,計畫書電子檔可用「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填寫或電子郵件方式遞送予相關承辦人員。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給予補助,所送文件均不予退還。

相關費用

互助共好類補助:$500,000

自主參與類補助:$100,000

內容

一、申請窗口:


每一申請案應於申請期限且活動前,依辦理地點向以下各生美館提出申請(審查處理期間約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


1、 新竹生美館: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 彰化生美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 臺南生美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 臺東生美館:花蓮縣、臺東縣。


 


其餘資訊及詳細說明請參閱公告頁面及要點


 


❈以上實際相關規定以文化部公告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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