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一)以新屋區為主題,或在新屋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詳細內容請參考網站公告。
主辦單位: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桃園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
(一) 設籍桃園市新屋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 桃園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1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補助金額:$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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