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澎湖縣政府補助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辦法

簡介

為行銷澎湖優質形象,促進城市行銷及推廣觀光產業發展,澎湖縣政府辦理影視補助案件徵件計畫,鼓勵影視業者、個人及機關團體到澎湖縣取景拍攝影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對象

(一)影視業者

 1.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2.經許可領有證照之有線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二)個人

(三)機關團體:政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或機關團體。

專案期程

受理申請期限由澎湖縣府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

相關費用

補助金額如下:

  1. 電影片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 電視電影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3. 電視連續劇五集以上未滿二十集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二十集以上每案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4. 電視單元劇每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5. 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類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6. 案件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定者,不受上述限制。但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內容

計畫詳情及申請相關表件請參考官方網站公告。


 


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旅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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