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行銷澎湖優質形象,促進城市行銷及推廣觀光產業發展,澎湖縣政府辦理影視補助案件徵件計畫,鼓勵影視業者、個人及機關團體到澎湖縣取景拍攝影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對象
(一)影視業者
1.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2.經許可領有證照之有線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二)個人
(三)機關團體:政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或機關團體。
專案期程
受理申請期限由澎湖縣府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
相關費用
補助金額如下:
- 電影片每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 電視電影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 電視連續劇五集以上未滿二十集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二十集以上每案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 電視單元劇每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 電視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類每集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 案件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定者,不受上述限制。但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