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提高生活品質。
對象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專案期程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備妥下列所需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
1.建購住宅: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2.修繕住宅: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相關費用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0,000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0,000元。
內容
注意事項:
1.為依要點規定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請務必檢附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4.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876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6.已領取本項補助費者,2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