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簡介

文化部為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升級,改善產業結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建立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特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對象

一、對象: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註:產業項目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

專案期程

不限,自 110 年 3 月 1 日起受理收件。

相關費用

第一類核貸:0~100000000

第二類核貸:0~30000000

第三類核貸:0~5000000

 

內容

二、此貸款申請類別及額度如下:


(一)第一類


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申請人通過審查後,獲文化部推薦核准函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無第十點利息補貼之適用。


(二)第二類


核貸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金額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申請人通過審查後,獲文化部推薦核准函予信保基金,並經同意授信後,貸款利息由文化部按年利率補貼最高百分之二。


(三)第三類


取得政府機關各類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以同一補助計畫申請貸款者,核貸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金額八成為限,核貸額度已受政府補助者須先扣除。申請人通過審查後,獲文化部推薦核准函予信保基金,並經同意授信後,貸款利息由文化部按年利率補貼最高百分之二。


 


投融資協力服務專線:02-27458161
信箱:solution@taicca.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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