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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簡介
支持家庭照顧幼兒,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營造平價及友善的公共托育環境,持續設置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對象
一、收托資格:收托滿2足月至未滿2歲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方須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符合下列事由,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二歲之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
(一)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就業 。
(二)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 ,另一方或單親有求職需要者。
(三)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身心障礙、受 1 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四)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為未成年,需 就學或就業。
(五) 依 第二款 、第四款 資格進入就托者,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未就業一方應
於正式收托日起 1 個月內檢具 在職證明或求職證明、就學證明提供公托中
心、 家園 備查,未於期限內 提出 證明 者 得予退托。
(六) 父母一方以申請收托 兒 童 之名義辦 理 育嬰職停薪者,父母 應於 公托 中心、
家園正式收托日起 1 個月內,提供已復職之證明 未提出者, 得予退托。
依 第一 款 至 第 四款 就托情形,送托 公托 中心、家園者,不得重複申請 同性
質之補助 津貼。已收托之兒童達 2 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
幼兒園者,得予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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