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一年2次)

簡介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為提昇市民生活品質,推動市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

對象

(一) 設籍桃園市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 桃園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 非設籍桃園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桃園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專案期程

(一)第一期:申請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收件。

申請方式

申請者須於申請期間內檢送申請資料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或以「桃園網路e指通」上傳完成,逾時恕難受理(信封上請註明「○○○年第○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 

相關費用

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但經專案評估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內容

一、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活動地點:演出活動於桃園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者,另依各自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內,故請避免於申請表內之預定演出地點填寫上述4個場館。 


三、聯絡窗口: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03)3322592分機8302,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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