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簡介

補助於本中心所轄館舍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光影文化館所發生之有助於提升本市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

對象

適用所有對象

申請方式

申請時間:以每年 1 月申請隔年 1 月至 6 月檔期、7 月申請隔年 7 月至 12 月為原則,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

 

內容

申請時間:以每年 1 月申請隔年 1 月至 6 月檔期、7 月申請隔年 7 月至 12 月為原則,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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