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簡介

1.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對象

2.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2.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內容

3.每一新生兒補助6,600元之生育津貼;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領新臺幣6,600元津貼。


 


如有相關疑問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或 民政處洽詢電話:037-32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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