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詳細資訊請參閱111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文件
111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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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政部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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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申請期間:2022-08-01 至 2022-08-31
詳見專案期程 -
聯繫窗口:內政部
住宅補貼諮詢專線
(02)7729-8003 -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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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為了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且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之1年內,以自行購買之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並由政府補貼部分住宅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辦理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111年8月1日(星期一)至8月31日(星期三)
一、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規定的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連結】,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111年8月1日開放線上申請)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
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
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
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