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簡介

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協助國民居住於適居之住宅。

對象

(一)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詳細限制請參考113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專案期程

申請時間:113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8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

申請方式

1. 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規定的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 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完成案件送出為憑。

相關費用

優惠貸款額度:

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

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

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

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內容

一、補貼方式:


對於有購屋需求之無自有住宅者或 2 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提供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補貼原則:


以經濟、社會弱勢者優先,依據申請人家庭之年所得、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動產、不動產持有情況、家庭成員具備弱勢資格狀況、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條件,決定補貼之先後順序。


三、聯絡窗口:


諮詢專線:(02)7729-8003


❈詳細相關申請須知請參閱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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