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剛畢業之初次尋職青年,年滿18歲至29歲,擴大尋職範圍至外地工作,並降低跨地區就業障礙,最高補助9萬元。
1、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1,250元內核實發給。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
2、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
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連續30日受僱於同一雇主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其中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與租屋補助金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a.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
b.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
c.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2)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3)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