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內容
搬遷津貼:因就業而需要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就業地與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0,000元。
租屋津貼:因就業而需要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12個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為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