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廣教育學分班,指由國內依法立案之大學(含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 學分,每學分以3,500 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3,5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至 112 年 12 月 15 日止,逾期送件則不受理。當年度經費用罄,停止撥付補助金款項。 112 年 12 月 16 日以後之案件,視 112 年計畫核定情形於112年公告後再行受理。
五、詳細方案內容及申請方式,請至官方網站查閱。
六、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