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14年獎勵影視製作補助

簡介

雲林縣政府為行銷雲林縣優質形象,鼓勵影視相關團體至雲林縣實地拍攝影片,促進雲林縣電影電視及文化觀光旅遊產業發展,特辦理補助案徵件活動。

對象

(一)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特效製作業、動畫影片製作業。

(二)經許可領有證照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三)學校或其他經雲林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查認定得以補助者。 

專案期程

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5日開放第一梯次收件(以雲林縣政府收到文件為準),屆時視經費核定餘額另行開放第二梯次申請日期。

申請方式

申請人須以公文並檢附「申請表及計劃書」(一式10份,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雙面影印)及「申請人聲明書-利益迴避」函送雲林縣政府。

相關費用

補助金額:

(一)每案申請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由委員會審查之,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以申請之先後順序補助至雲林縣政府編列之預算用罄止;未達者由雲林縣政府逕行審查之。補助預算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除,各案補助額度得刪減或依比例調整。

(二)受補助者為國外影視業者來臺製作影片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前款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依本要點補助之金額,以申請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依本要點規定獲得補助,逾期未結案或有其他違約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

(三)以同案申請其他機關(單位)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者。

(四)未依第六點規定檢附申請資料,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

(五)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

(六)申請補助之影片不符第三點規定。

內容

一、具備條件


影視相關業者製作之電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須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雲林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雲林縣具關聯性。


(二)影片總長度應為七十分鐘以上,且在雲林縣之取景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三)影片為電視連續劇者,應有五集以上,每集長度為三十分鐘以上,且在雲林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四)影片為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電視電影、電視及電影紀錄片、動畫及其他形式之影片者,在雲林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五)短片類影片長度不限,但需提出拍攝計畫,在雲林縣取景或相關雲林縣之內容,其影片長度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二分之一。


(六)影片應有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與計畫說明。


二、聯絡窗口


新聞行政科


電話:(05)552-2874 周小姐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雲林縣政府公告頁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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