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在地課程」及「蹲點實作」二項,請依計畫書格式提出完整 規劃,曾為學習性青聚點者,應說明過去執行成果,並據以說明本年調 整重點;提案單位亦可另行規劃「自提方案」(若無則免)。青年參與「在 地課程」及「蹲點實作」方式,由主辦機關另行公告 Dreamer 培訓簡章。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3年學習性青聚點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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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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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申請期間:2023-12-20 至 2024-02-19
詳見專案期程 -
聯繫窗口:青年署
郭小姐
(02)7736-5429、7736-5401 -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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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以「發展及整備地 方創生青聚點」為推動目標,期捲動更多青年投入地方發展。為強化在 地人才培育,本年將持續招募長期在地深耕的青年,成立學習性青聚點, 運用行動場域及推動經驗,引導關心社區、社會議題的青年,了解如何 參與社區,建立在地行動與地方創生的基礎觀念,並提供青年在地蹲點 的機會,透過蹲點逐步發展出行動方案,以最實際的行動關心在地事務。
招募具行動場域及在地推動經驗,且有意願培力青年投入地方創生 之青年代表,成立學習性青聚點。青年代表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登記或立案之組織、團體或法人等。
二、提案代表應為單位創辦人、負責人、代表人等,並擁有約 5 年以上在地的地方創生、社區行動經驗者。
提案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2 月 19 日中午 12 時止。
提案方式:請至提案系統(https://changemaker.yda.gov.tw/) 填寫計畫書摘要表,並上傳下列應備文件,完成報名程序。
執行獎金核定與核撥
一、執行獎勵金:學習性青聚點提案最高核給 60 萬元執行獎金;實際金額以主辦機關核定為準。
二、執行獎勵金核撥:
(一)第 1 期:於完成本案合作備忘錄(附件 2)簽署,並依決審會議決 議,修正提案規劃,經主辦機關審核無誤後,檢具第 1 期領據等 相關資料,撥付獎金總額之 70%。
(二)第 2 期:全數活動(在地課程、蹲點實作、自提方案)執行完畢後, 檢送成果報告及第 2 期領據等相關資料(至遲應於 113 年 11 月 15 日前繳交,以郵戳為憑),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撥付獎金總額 之 30%。
(三)執行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獎金所得金額超過 2 萬元, 應代扣所得稅 10%】,由主辦機關代扣應繳稅額後給付;另依法須 將中獎金額申報當年度之各類所得。
三、獎金扣減情形:
(一) 所提之計畫不可同時有受政府機關其他獎(補)助情事;若有隱匿、 提供不實資料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取消資格,並追回已核撥之 獎勵金。
(二) 提案錄取後需依決審會議決議,修正提案規劃並依限送主辦機關; 未依決議修正提案或未依限繳交,主辦機關得酌減獎勵額度或取 消錄取資格。
(三) 核定之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若因故須進行計畫變 更或無法執行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 1 週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主辦機關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辦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所承諾之合作事項或自願放棄,應敘明理由報送主辦機關,並繳回未執行之獎金。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獎勵之一部分或全部。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 視情節輕重,酌予扣減獎勵金或終止計畫並重新檢討獎勵額度, 或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主辦機關相關獎 補助計畫審核之重要參考:
1、未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如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或執行績效不佳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或違反本計畫相關 規定(如未依規定投保或保險額度不足等)。
2、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延遲核銷經費、成果報告或提案、繳 交之文件內容不實等。
3、於計畫執行期間如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得視其情節輕重,取消其獎勵資格, 原獎勵經費應繳回撤案,且 3 年內不得再提出本計畫申請。
(五) 在地課程實際參與人數應達目標人數(計算式為:辦理場次*10 人),若實際參與人數未達目標人數,主辦機關得依情形酌減獎 勵額度。
(六) 提案與執行計畫應擔保第三人就計畫執行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提案與執行計畫期間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主辦機關所發生之 費用,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