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

簡介

為保障原住民族經濟生活,拓展多元就業機會,鼓勵原住民族職能向上,提升原住民族薪資及參加投保勞工保險之意願,逐步縮短原住民族工作收入與全體民眾之差距,減緩營造業開放引進聘僱外籍移工影響,達成穩定就業、職業安全、留任久用及提高收入之目標。 

對象

15 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且由依法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加保之受僱勞工(排除職業工會及職業訓練單位)。

專案期程

(一)第一季:1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10 日止。

(二)第二季:1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10 日止。

(三)第三季:1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9 日止。

(四)第四季:115 年 1 月 2 日起至 115 年 1 月 9 日止。

申請方式

由勞工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原 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加入會員後,於期限內按季向勞工工作地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相關費用

獎勵標準:

一、原住民族勞工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 3 個月以上,依每月投保薪資及實際在職加保月數核發就業獎勵津貼,即得依下列標準請領就業獎勵津貼,但 114
年以前「原由營造業相關行業僱用」之原住民失業勞工,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 1 個月以上,亦可適用:

(一)每月投保薪資未達新臺幣(下同)2 萬 8,590 元者,每月核發 3,000元。

(二)每月投保薪資 2 萬 8,590 元至 3 萬 4,800 元,每月核發 5,000 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 7 個月以上者,每月核發 6,000 元。

(三)每月投保薪資 3 萬 4,801 元以上者,每月核發 7,000 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 7 個月以上者,每月核發 1 萬元。

二、自 113 年 10 月 10 日起始受僱,符合本計畫適用對象資格之原住民勞工,且 114 年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 3 個月以上者,亦得適用,惟其發給津貼仍應自 114 年 1 月起計算,並依前項標準請領。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2月到職亦同;但其離職末月僱用時間未達 30 日則不計入獎勵1。

內容

一、獎勵名額:


獎勵原住民族勞工共 400 名,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各承辦機關原則依照核配額度辦理,惟如有其他重大需求得敘明理由,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始得於總額度內勻用名額。


二、辦理單位: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聯絡窗口:


原住民族委員會 社會福利處就業服務科


電話:(02)8995-3181


❈計畫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活動公告頁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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