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促進原住民族青壯年及中高齡勞工積極進入就業市場,並支持原住民族高齡者繼續就業,透過獎勵措施,提供勞工獎勵津貼,促使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留任久用,並鼓勵原住民族職能向上,逐步縮短原住民族工作收入未滿 3 萬 元之就業人口比率與全體民眾之差距,提升原住民族薪資,減緩聘僱外籍移工影響,達成穩定就業、提高收入之目標。
對象
「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 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3 個月以上」,年齡為30歲以上,自113年1月1日起始受僱者
專案期程
(一)第一季:1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4 月 10 日止。
(二)第二季:113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10 日止。
(三)第三季:1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9 日止。
(四)第四季: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 月 9 日止。
申請方式
一、由勞工至本會原 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https://iwork.cip.gov.tw/)加 入會員後,於申請期限內依勞工工作地點為原則,按季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附錄 1】提出申請
二、申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加入原 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會員證明文件(例:網頁截圖)。
(二)個人資料切結書【附件 1】。
(三)津貼申請書【附件 2】。
(四)津貼核銷表及領取收據【附件 3】。
(五)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職業災害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 文件影本。
(八)勞工之國民身分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費用
一、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原住民族勞工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 3 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 如下:
(一)受僱全部工時勞工:
1、「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2 萬 7,470 元以上者,第 1-6 個 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5,000 元;第 7-12 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8,000 元。
2、「高齡」勞工:第 7-12 個月,且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 3 萬 300 元以上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 10,000 元。
(二)受僱部分工時勞工: 「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 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 分擔金額表」之投保薪資至少 15,840 元者,每月獎勵津貼 3,000 元。
二、每案勞工至多獎勵12個月為限,以113年1月至12月實際在職月數為準; 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2 月到職亦同;其末月僱用時間未達 30 日則不計入獎勵。
內容
一、申請案均由承辦機關書面審查核定並核發獎勵金,審酌原則說明如下:
(一)納入預算額度。
(二)「青壯年」及「高齡」勞工得優先。
二、受僱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機關應不予發給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勵後,承辦機關應予追還:
(一)受僱勞工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
(二)同一勞工於同一用人單位再受僱且離職未滿 1 年。
(三)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含公法救助措施,如多元培力就業)。
(四)經查偽造繳交文件者,且客委會亦將另依法究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申請案:
(一)未符合獎勵資格者。
(二)未於申請期間內申請者。
(三)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未參加就業保險。
(四)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而未參加職業災害保 險者。
(五)申請文件不完整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或於同一申請梯次內因申 請者文件不齊、資料不正確而退件達 3 次以上者。
四、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 2 個以上用人單位,勞工僅得擇一用人單位申請獎 勵;或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全部工時及部分工時工作,勞工僅得擇優申請 獎勵;承辦機關應按勞工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並副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