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113年度「人才培育類」申請計畫,受理期間自本(113)年2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者踴躍提出申請
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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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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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申請期間:2024-02-01 至 2024-02-28
詳見專案期程 -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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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創作品質與數量。
(一)人才培育:
1. 學分(位)學程: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2. 專業培訓: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團體、公(工)會、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
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2. 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
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受理期間自本(113)年2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
(一)人才培育: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二年度另行公告外,應於每年二月 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申請。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
3. 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 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5. 關鍵績效指標(格式如附件三)。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1.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2.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格式如附件五)。
3. 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 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六)。
5. 申請補助項目為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 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 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 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 目。
(一)人才培育:
1. 學分(位)學程: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學 (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 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學校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 (如電腦周邊設備、軟體等)及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辦公室租金 等)。
2. 專業培訓: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 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人事、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 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 片、包裝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 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之創作、錄製及行銷無涉之費用。
2.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執行 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 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無涉獲補助案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包括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 宣導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