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 人才培育」

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之發展,提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及創作品質與數量。

對象

(一)、專業培訓:

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應為創作者本人。
  • 作品創意行銷: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專案期程

(一)專業培訓:原則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提出當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仍以本會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原則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提出次年度補助申請;實際受理期間仍以本會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申請方式

(一)專業培訓:

  • 申請表,並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確認已詳閱本要點並願依核定計畫執行。
  •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 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經費預估明細表。
  • 關鍵績效指標表。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 申請書,並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確認已詳閱本要點並願依核定計畫執行。
  • 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 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授權書。
  • 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相關費用

(一)專業培訓: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經常性人事費、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 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相關支出。但不包括固定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無直接關聯之費用。
  2.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獲補助案無直接關聯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之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得用於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內容

❈補助詳細資訊及實際相關規定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頁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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