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客家委員會為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弘揚客家文化及精神
對象
(一) 國內部分:
1.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2.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海外部分: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專案期程
無限期
申請方式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國內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3.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格式請參考附件二)。
上述資料請配合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作業填送,或另列印紙本連同電子檔,函送客家委員會核辦。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客家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表件不全者,客家委員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 客家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相關費用
(一)分期撥款:經核定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含)以上之申請案,可分二期向客家委員會提出申請,第一期款請於計畫核定後十日內,檢附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收據及切結書(附件三)到會憑辦。
(二)核銷結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1.收據。
2.實際收支總經費明細表(如有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3.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4.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黏貼於黏存單)。
(1) 獲補助經濟機艙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均應以正本核銷)
I. 活動團員名冊(請註明獲補助及非獲補助團員)。
II.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III.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IV.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開立之搭機證明。
(2) 其他獲補助項目,應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內容
(一)每一年度同一補助對象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適用不同社團但同一負責 人);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参拾萬元整。
(二)辦理活動地區為新南向國家者,得列優先補助之參考。
(三)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客家委員會於活動後依實際狀況核撥經費; 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報客家委員會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客家委員會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
(四)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