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地方失業民眾、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順利就業,或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須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本府核准之在職勞工及獎勵失業者積極投入就業職場,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1.16歲以上,55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1年以上並設籍累計6年以上;外籍、大陸籍人民與設籍本縣之本國人結婚日起算滿6年並取得國民身份證,現設籍本縣者。
2.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3.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4.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惟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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