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七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五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四)第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四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五)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核准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日期、租約期間起始日期及重建處核准補助處分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
(六)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或土地,不得為受補助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所有,並應坐落於本市。
三、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
每一創業案每人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不得超過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設備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前二款如屬共同出資創業者,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補助金額再依其出資比例核算。
洽詢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3、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