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於110年度補助額度最高3學分,每學分以2,0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2,0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凡符合補助資格在職勞工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取得學分證明,檢附身分資格證明文件、在職證明、繳費證明及學分證明等資料,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止(郵戳為憑),可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請。
有關學分費補助及勞工學苑課程相關資訊,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查詢(首頁>業務資訊>桃園勞工學苑>最新消息http://academy-labor.tycg.gov.tw/www或電洽勞動局綜合規劃科(03-3322101分機6808、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