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

簡介

協助民間團體及機構參加或舉辦國際交流及與國際事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

所謂民間團體,係指依法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團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各級學校、學術機構及智庫與國內外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性質活動者,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

已適用本部其他補助規定且已獲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

對象

民間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國際交流及活動費用:

(一)為維護或爭取我國在各國際組織之權益。

(二)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多邊或雙邊關係而具外交效益者。

(三)參與或主辦各類國際交流活動,有助於增進各國人民對我國之友誼與瞭解,提升我國際地位及國際能見度者。

申請方式

申請之方式及處理原則:

(一)應於活動舉行3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得以書面或至本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雙語網站。

(三)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本點所稱文件包括:公文、企劃書(應說明活動程期、參與人數與預期效益)、立案證明、出席人員名單、預算表(全部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款數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或接受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及邀請函影本。

(五)具緊急性及突發性之情形者,其申請時限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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