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影視拍攝及推廣活動」補助

簡介

為行銷花蓮縣城市形象及在地人文歷史特色,鼓勵影視業者或在地團體於花蓮縣拍片取景及辦理影視推廣活動,透過補助及協拍機制,強化花蓮縣影視產業整體環境,特訂定本簡章。

對象

補助對象:

(一)申請拍片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及拍攝器材租借補助:僅限影視業者。

(二)申請影視推廣活動補助:合法設立之公司、店家及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花蓮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

專案期程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當年度11月10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須於活動辦理及拍攝影片2週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文化局提出申請,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相關費用

拍片住宿每人每日:0~300

在地人士就業補助每人每日:0~1000

拍攝器材租借補助:0~30000

影視推廣活動補助:0~50000

 

內容

 


一、辦理地點:花蓮行政轄區內。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當年度11月10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須於活動辦理及拍攝影片2週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文化局提出申請,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三、補助類別:


(一)拍片住宿補助:拍片期間之劇組人員住宿費用(前置作業如勘景期間不在補助之列),且住宿地點為「花蓮縣合法立案旅宿業」,每人每日補助300元,核實支應。


(二)在地人士就業補助:拍攝期間任用設籍花蓮縣或實際居住花蓮縣6個月以上(附證明)之人員,於劇組提供薪資前提下,並且符合勞動部公告之勞工基本薪資,文化局得再行補助每人日薪之30%,並以每人每日補助1,000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三)拍攝器材租借補助:拍攝期間租用攝影及錄音器材費用,每案補助器材租借費30%,並以3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四)影視推廣活動補助:辦理影視活動費用,每案補助以5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四、補助對象:


(一)申請拍片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及拍攝器材租借補助:僅限影視業者。


(二)申請影視推廣活動補助:合法設立之公司、店家及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花蓮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


五、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48 花蓮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科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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